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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同名10770)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同名10770)(四)对于作业过程中ຫໍສະໝຸດ Baidu露出的线缆、管线或不能确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三)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以下预防措施:

  (六)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新的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再拆除旧的替代构件。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七)挖出物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井、沟槽边沿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确实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标准》(GB 50007-2011)执行。具有地质勘探、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一)对于挖掘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且已经过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在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第二条本标准中挖掘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的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隐蔽工程的墙壁开槽打眼的作业。

  (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假设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二)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镐只能用来开挖外表)来确认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场所挖掘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放有毒有害物质时,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挖掘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一)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二)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七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四) 在挖掘开始之前,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五)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三)开挖作业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铁钎、铁镐等工具和施工机械进行作业。

  (四)采用机械设备开挖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机械挖掘,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10米。

  第六条挖掘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挖掘范围涉及铁道等第三方设施的,须经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职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八)在坑、井、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半岛官方网站

  (一)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二)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职工免受伤害。

  第一条为标准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挖掘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挖掘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挖掘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标准》(Q/SY1247-2009),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一)对深度超过,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要求进行气体检测。

  (二)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第五条挖掘作业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必要时制定作业方案,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工作前安全分析和作业方案应考虑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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