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挖掘机行业《质保规定》实施备受关注的《中国挖掘机行业挖掘机产品质量保证规定》在经过4次会议、征求了各方专家、用户以及包括20多家主要挖掘机制造企业等的意见后,在维护国内挖掘机消费者利益上形成共识,并从今天起正式实施。
为正确维护消费者(需方)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中国从事挖掘机整机制造的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挖掘机产品必须遵守本质量保证规定。
1、挖掘机生产企业或授权的代理商(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为需方免费提供三次以上的挖掘机定期检查并指导需方进行例行的保养和维护。
2半岛、需方对供方实施免费的定期检查和指导保养制度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为供方提供挖掘机真实的作业时间、工作地点和必要的停机保养时间。
供方必须为需方提供不少于一年或2000h(对于工作质量小于等于13t的挖掘机为1500h)的质量保证期。产品质量保证期的确认方法为:供方向第一位最终需方交货之日起,挖掘机的实际运转时间达到2000h(对于工作质量小于等于13t的挖掘机为1500h)或一年,这两种情况中以先达到的时间为准。供方事先向需方申明的特价产品(包括二手挖掘机)不受此限。当挖掘机安装非标准配置的特殊装置(如液压锤)时,质量保证期也不受此限,由合同另行约定。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构成挖掘机的任何零部件如果在设计制造上出现缺陷,供方有义务对有缺陷的零部件进行免费修复或更换。需方有义务给予必要的配合。供方有权回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在挖掘机使用过程中需方有日常检查、故障通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故障扩大的责任。
2、未经供方或供方授权的特约维修店的书面认定,使用非供方提供的零部件或安装附属件所造成的损失或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