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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常见问题解答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常见问题解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人赡养、抚养、扶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特困职工是指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特困职工子女指以上范围职工家庭子女。证明材料为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或县级工会组织出具相关证明。

  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认定标准的家庭。

  证明材料为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书、低保边缘家庭证书、低保临界家庭证书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孤儿,应提交民政部门监制的《儿童福利证》,满18周岁的孤儿,不再持有相关证件,可提交儿童福利机构或孤儿住所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予以认定。

  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如父母自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患严重精神疾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入狱)以及其他父母自身丧失抚养能力的情形,造成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

  指父母任一方因故身亡或符合法院判定失踪,由其单一方给所属子女承担抚养义务。注意:父母分居或离异后,父母双方仍必须共同抚养子女,不能纳入该指标。

  可能适用有关教育救助政策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包含在乡复员军人、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和老烈士子女等3类60周岁以上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五大类对象半岛

  证明材料为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省民政厅印制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

  残疾指人的身体某部分或其生理功能上的缺陷。认定材料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由县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证(残疾人证)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重大疾病”参照医疗保险中的定义,须提供县级以上或三甲医院诊断证明,证明中须显示何种疾病并盖医院公章,医生签名。

  家庭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农田毁坏,生产生活资料受损严重,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需政府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可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证明遭受灾害的原因及困难程度。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和“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两项,以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由于不能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该项指标不包含“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可提供村委(或居委)有关证明,公安、消防或民政部门等出具的认定书或救助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等予以佐证。

  一般参照学生本人户口本成员情况填写,如特殊情况下已婚的兄弟姐妹仍与本家庭共同生活并发生经济关联,可一并填写。如果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由学生的父母赡养,并和学生家庭居住在一起,也需要将老人们的情况填入此栏。

  重新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后打印出。在此,也要再次提醒新生们,要细心填写本表,避免修改、重笔等情况发生,如果有不确定的地方(如学号等等)可咨询老师确认或入学后再填。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子女: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证明、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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