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商务部出台新举措加强旧挖掘机进口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二手挖掘机产品进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于2009年1月13日出台了新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二手挖掘机的进口将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家机电办进行统一管理。通知规定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旧轮胎式挖掘机、旧履带式挖掘机和旧其他挖掘机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为切实做好旧挖掘机进口管理工作,各机电办需认真核实申请进口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拟申请进口的旧挖掘机的上述八项内容,应符合《进口二手挖掘机验收规范》(JB/T10694-2007)所规定的标准。标准摘要见附件。
五、《国家机电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旧挖掘机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机电办进字[2006]7号)不再执行。
1、制造年限不超过5年。需提供进口旧挖掘机的品牌及型号、发动机编号和挖掘机的出厂编号等以备进一步核实。
2、外观整洁,油漆基本没有脱落,安全标志、产品标牌、润滑示意图完整清晰。需要提供旧挖掘机照片。
5、发动机尾气排放,2009年10月1日前,符合中国stageI标准;2009年10月1日后,符合中国stageII标准。
7、旧挖掘机的保修期不少于3个月或者500小时(以先到为准),重要零部件(发动机、泵半岛官方网站、马达、阀、液压缸等液压元件)为6个月或者1000小时(以先到为准)。进口旧挖掘机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包含上述内容的保修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