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官方网站二手挖掘机交易中介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工程机械产能过剩促进了二手机市场这块蛋糕,人人都想分杯羹,进入行业进入的低门槛化使得交易多以散客为主,再加之市场充斥的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催生并加速着“中介”这一角色的壮大,对行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初入这个行业时,笔者就陷入了对它法律地位的深思中,中介和买卖双方交易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往常我们所理解的中介角色的不同,而夹杂在买卖关系中的它,法律地位为何,以及认定后责任的承担为何,笔者带着大家一起在本篇文章中寻找答案。
此为一则线上异地交易案例,当时是当事人A咨询收到改装车后的救济途径,当事人A和B通过微信完成设备买卖事宜。介绍部分关键内容:当事人A向B询问车况,问:”私人老板还是搞2手的?“,B回复:“车主是抵账过来的,所以价格便宜。”
相信上面的情节大家并不陌生,可能有的情节是交易记录中没有出现车主这两个字眼,只是一问一答,一车一钱交易完毕。可是一旦出现纠纷,B推辞找车主,当事人A到底该找谁,要诉谁,如此一来,认定中介的法律地位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据上述案例,对中介的法律定位,存有三种争议,居间、委托和买卖,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同,中介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同,甚至反而还大相径庭。具体为:
居间-中介不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中介不承担法律责任;买卖-中介承担法律责任。下面进行逐一分析:
其实,我们观念理解中的中介,就是俗称跑信息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居间关系,比如房屋中介、汽车中介等。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关系主要特点有三:
②、居间人对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他不是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当事人,他只是负责在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到牵桥搭线的作用;
③、居间人向委托人收取报酬。为了便于理解,拿房屋中介举例,房主想要出售其名下房产,找到某房屋中介,要求中介为其寻找合适的买家,约定好底价,中介利用其信息资源,协商成功后房主和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屋中介公司从房主处赚取中介费。
1、车主从未出现过,买家连车主是谁均不知晓,甚至连是否有车主都可能是虚晃一枪,又何来的委托方与第三方间的合同;
2、中介未有买卖任何一方的委托与第三方预订立买卖合同,也未提前约定中介费用,而所谓的中介费用在线上交易案例中是吃的卖价与成交价间的差价,此点与居间的第2个特点完全相悖,线上交易案中的中介介入了卖家与买家的合同,至少在设备价格上中介有决定权,与买家进行商议。
《合同法》第396条约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关系的特点主要有三点:
2、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劳务,而且要在委托人的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或是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从事法律行为,为此受托人在和第三方处理委托事务时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如要以自己名义,且第三方不知道委托关系时,受托人还负有披露义务;
4、委托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举例说明,车主甲委托乙出售一台挖机,最低出售价格为20万,乙自行去寻找买家,以自己名义与买家签订合同,20万成交。
通过两个案件对比可知,线上交易案例有符合委托关系之处,买卖双方商谈时均未见过车主,且不知晓车主是否真实存在,亦不知晓车主和卖家是否存在关系以及存在何种关系,均是卖家自主和买家进行商谈,商议价格。
1、委托必须有车主对卖家的委托,而事实上车主从未委托过卖家销售设备,委托根本不复存在,而是卖家看到车主发布的信息后随之转发,有意向购买人时,卖家从车主处将车订下,称其购买,当与买家成交并收取货款后在将部分货款支付车主;
2、买家不知晓卖家与车主的的委托关系,但因设备存有问题时,卖家应向买家披露车主,买家向车主主张权利,而线上交易案例中卖家更多是回复车是车主的车,我和车主联系,而不是向买家披露车主的具体信息,让买家直接向车主主张权利;
3、如委托当最终成交价格大于车主委托的最低销售价格时,超出部分应归车主,而非卖家。而线上交易案例未有委托事宜也就未有委托权限,超出部分直属卖家的利润所得。
通过上述三则具体案例及与居间和委托关系的对比分析,可明显得出,线上交易案例形式不符合居间也不能等同于委托,而单就卖家和买家仅有的微信记录及转账凭证,笔者更倾向于认定两者间成立的是买卖关系。
毕竟买家全程和卖家商谈设备性能、价格、运输及运费等事项,车款全部由卖家收取。而一旦出现债务纠纷,买家也只能以买卖合同向卖家追责。
上述是从正面向大家讲述,虽为中介但可能存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下面再以一则真实案例,从反面角度讲述中介的法律地位。
A为中介与买家签订了二手机转让协议,后因设备被代理商拖走,买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A返还车款并承担损失,法院得以支持。可A一直声称其只是中介,设备并非其所有,以何依据判其承担责任。
但纵观本案来看,A和买家签订了二手机转让协议,买家将车款交付A且经A之手交付设备,两者间毫无疑问形成买卖关系。对于A所称其为中介不是车主进而不承担责任的答辩根本没有依据可言。
如果中介要坐实只是中介的身份,进而不承担责任,则需在洽谈和签订合同时就应摆正自身的位置,如果仅是跑信息赚取中介费,在签订合同时就不需多此一举半岛官网,只需车主和买家签订即可,牵桥搭线成功后拿钱撤出走人;
如果是委托关系,受人之托或是帮人卖车,那就提前固定证据,固定车主委托售车一事,电话录音、微信、短信、QQ截图、书面授权等,在和买家洽谈时披露车主。如此才能清楚在何种情况下既能赚取利润又能保全自己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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