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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行政处罚公示(十)

  2020年行政处罚公示(十)购进后,当事人将涉案麦香鸡块置于营业货架上对外出售,销售单价为3.4元/袋。至抽样,当事人已销售涉案麦香鸡块6袋,抽样人员从当事人营业货架上待售的16袋中随机抽样12袋,样品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半岛官网下载

  2020年8月11日,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至案发,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继续生产无执行标准的宝塔形燃香,并分别按9层宝塔形燃香30元/个、7层宝塔形燃香22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自觉履行

  当事人自加油站购进0号柴油,然后向白蒲镇建筑工地上的挖掘机提供加油服务,销售价格随行就市。至案发,当事人一直未取得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觉履行

  当事人在销售九龙学府花园7号楼1301、1304、1401、1404、1501、1604、1701、1801、1901、2001、2101、2104室共12套商品房时,在高于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的标价基础上采用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销售,与客户达成销售协议,制作形成《九龙学府客户签约表》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如皋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如皋市供电分公司)按10千伏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向当事人收取电费。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江苏省电网一般工商业及用电销售电价共降低调整六次,一般工商业及用电1-10千伏电度电价从2018年4月份之前的0.8033元/度降低至0.6465元/度,降低0.1568元/度。

  “吾悦广场”内的商户未单独在如皋市供电分公司立户,当事人为每个商户安装了预充值电表,商户采取预付充值方式向当事人支付电费及用电服务费用,当事人根据商户的用电量,以及签订的租赁协议和管理服务协议等约定的收费标准:1.1元/度、1.2元/度、1.3元/度、电网目录销售电价+0.4/度和电网目录销售电价+0.5/度等,从商户账户中扣除相应的电费及用电服务费用。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觉履行

  2020年6月19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规格型号为NHB 210*102*90 1400 MU10的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8月27日,本局收到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编号为2020JC0854的《检验检测报告》,判定当事人于2020年4月1日期间生产的规格型号为NHB 210*102*90 1400 MU10的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经抽样检验,空心率项目和密度等级项目不符合GB/T 24492-2009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4月15日,当事人生产加工一批香肠,在包装间内进行封膜并贴标签。当事人使用食用肠衣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涉案批次农家手工香肠,但在农家手工香肠的标签配料中未标注食用肠衣。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农家手工香肠营养成分表标注为蛋白质每100克(g)17.7g、营养参考值(%)30%,产品质量等级标注为特级,依据其执行标准GB/T23493-2009,涉案批次农家手工香肠的理化指标为普通级。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香肠为质量等级为特级的依据。

  2020年4月,当事人印制了一批标注产品标准代号为Q/RGMM0001S-2014的好吃来香肠包装材料。2020年5月17日,当事人生产完22箱好吃来香肠并使用上述包装材料进行包装。2020年5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标注产品标准代号为Q/RGMM0001S-2014的22箱好吃来香肠以110元/箱的销售价格销售至南通四季食品城。当事人生产案涉好吃来香肠的实际产品标准代号为Q/RGMM0001S-2017,Q/RGMM0001S-2017中写有首次发布日期为2015年8月1日,于2017年11月2日第一次修订,当事人无法提供Q/RGMM0001S-2014。

  2020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九华镇郑甸村十五组的经营场所进行电动车监督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经营部大厅内有一辆名称为欧佳、产品型号:大平板、车架号为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辆电动自行车的3C认证信息、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材料。上述车辆的合格证上未标注执行标准,无生产厂名和厂址。

  2020年7月15日,我局检查人员会同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由南通市科信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2-06-19、规格型号为M32.5的散装砌筑水泥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批次的散装砌筑水泥3d抗折强度,3d抗压强度,28d抗折强度,28d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T3183-2017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主要销售南通皋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DYC3040UXY3T、DYC3040UXY3G的自卸汽车。今年,购买人赵卫星通过南通皋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孙王宾向当事人订购了一台自卸汽车,约定价格为58000元,7月20日前提车,并支付了1800元订金。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南通皋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了订单。南通皋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如期向当事人交付了案涉汽车(型号为DYC3040UXY3G、车架号为L474AZBHLA067316、发动机号为B0466461),交付时案涉汽车具有自卸装置。因赵卫星要求当事人上完牌照后提车,所以当事人在赵卫星没有支付剩余费用的情况下先预开了。2020年7月6日,由孙小卫(非当事人员工)帮赵卫星将上牌。去南通车管所的路上,根据赵卫星的要求,孙小卫找了一家轮胎店为案涉汽车更换好一点的轮胎。更换轮胎过程中,孙小卫发现案涉汽车的自卸装置有漏油的现象,然后由当事人售后将案涉汽车回厂进行维修。回厂后,当事人售后将自卸装置拆除。2020年7月7日,由于当事人管理疏忽,孙小卫在案涉汽车尚未安装新自卸装置的情况下将车提走,在南通检测上牌的时候被南通公安发现。

  当事人于2018年8月份入驻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从事物品销售,从外购进风油精放在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销售,销售价为每盒7元,当事人最近一次销售药品风油精的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至本局调查之日,当事人共销售126盒风油精,销售价为每盒7元,无库存,当事人未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购货。

  2020年5月8日,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定期监督抽查检验,抽样基数为3117L,样品数量为6L;2020年5月20日,上述0号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售完毕。2020年6月20日,当事人收到上述0号车用柴油的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报告(2020102F0202012),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6月20日,当事人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关于上述0号车用柴油油品质量异地重检的申请;2020年7月21日,当事人收到上述0号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结果通知书,异议处理结果为:“复检结果为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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